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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分担家务劳动法 劳动法方面的咨询

2022-09-23 14:00:35孕产
社会化分担家务劳动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卡尔·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是指"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里所说的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现时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产品生产已经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这意味着,社会产品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卡尔·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是指"在现有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这里所说的现有的正常的生产条件,是指现时某一生产部门大多数产品生产已经达到的技术装备水平。
  这意味着,社会产品是不断发展的物质的社会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获得了抽象劳动的量的规定性,而抽象劳动本身(一定历史形态的商品生产劳动)则表达为一定的社会劳动时间的差别。这种同质基础上的量的差别,说明的是总劳动的历史生成性。一句话,抽象劳动是抽象规定的赋予,是劳动二重性发展规定的社会显性化。
  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
  所谓平均必要劳动时间应该是当期新付出的劳动力变换的时间和前期转入的劳动时间的平均化、社会化、同一化,成为当期相同的劳动时间。
  ⑵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由社会平均劳动力变换的时间。
  社会平均劳动力应该是当期新付出的劳动力和前期转入的劳动力的平均化、社会化、同一化,成为当期相同的劳动力。社会平均劳动力准确地应该称为"平均必要劳动劳动力"。
  ⑶社会必要劳动包含着社会劳动和必要劳动两个矛盾因素。
  社会必要劳动是当期新创造的劳动和前期转入的社会劳动的平均化、社会化、同一化,成为当期的相同劳动。
  ⑷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使用在商品生产上,而不是产品生产上。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适用于商品,不适用于产品。

社会化分担家务劳动法

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基本原则

劳动法基本原则
劳动关系协调的合同化原则;
劳动条件的基准化原则;
劳动者保障的社会化原则;
公务员法基本原则
第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第二,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第三,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第四,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社会化分担家务劳动法

劳动法方面的咨询

第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已经和你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在正常情况下,企业不能够开除你。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释义:注意最后一条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为是08年一月一日才生效,因此从08年1起算——到09年1月;在09年2月开始,但是溯及到08年1月算工龄。

  第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在08年1月到09年1月期间)得到双倍工资。那就是说你可以在08年1月到09年1月期间得到工资为:每个月的工资*2*(12-1)+08年一月的工资——也就是你会在08年1月到09年1月期间得到23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从09年2月起,仍然是正常的工资标准。

  因为09年2月起,你和企业就视为签订了劳动合同。

  第四,204元的保险费是否太多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社会保险由企业和个人分担进行缴纳。在法律规定上,企业要交的费用远远多于职工。从下面的一个例子看出,工资1500的,三费交下来才175元。

  法律展示: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释义:就是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是有两者进行分担。
  分担原则:
  以单位买全社保为准,计算如下所示:
  医疗保险: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
  失业保险:个人为1%,单位承担2%。
  举个例子,为了计算方便,以工资为1500元/每月,那么其需要交纳的保费为:
  医疗保险:1500*2%=30元,单位1500*8%=120元;
  养老保险:1500*8%=120元,单位1500*20%=300元;
  失业保险:1500*1%=15元,单位1500*2%=30元;

  第五,怎么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具体来说就是先可以去劳动监察局进行举报;然后才是申请仲裁、诉讼。

  2)可以做好证据的准备。
  一般来说,劳动者就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在该企业工作就行了。至于其他的,就要由用人单位进行证明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至于其他的,能够收集就最好了。

  最后,希望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祝你顺利!!

社会化分担家务劳动法

劳动法有关赔偿?

你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的赔偿金支付有5种情况:1是没按规定及时付工资的 2是低于最低标准付工资的 3是加班不给加班费的 4是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 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你的情况如果属于第4种的情况 只有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提供劳动条件 或损害你的合法权益 如果当初合同中未约定劳动强度的话 也属于公司违约

企业用工和社会用工有什么不同?都是按《新劳动法》标准执行吗

只要是用工(包括劳务输出),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不是你所说的《新劳动法》。

但某些情况不由这两部法律调整,例如与雇佣非常容易混淆的委托。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在职员工承担何种劳动合同法?

具體你可以咨詢以下當地勞動部門或看一下今年實行的最新勞動法,因為不知道你在原單位工作多久,如果是在試用期間就沒有什麽補償的,如果在合同期內工廠要作相應補償的!

民事诉讼违反劳动法费用标准多少

法院应该按照以下规定,收取民事诉讼费:
一,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
1,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海事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依法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所需的费用。
2,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1)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3)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3,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人民法院异地调查、取证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由人民法院决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担;人民法院异地调解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1,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四百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三十元至五十元。
(8)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财产案件中请求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收取。
三,申请执行等费用按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者价额在一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五十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者价额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纳三十元;超过一千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3,海事海商案件,申请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纳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请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每件交纳五百元;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按申请限制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交纳,但最低不少于五百元。
4,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复制庭审记录或者法律文书,按实际成本收费。
当事人应当交纳的其他诉讼费用的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和实际情况决定。
四,诉讼费用的预交
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
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的标准预交;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预交的金额。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等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经济纠纷需要继续审理的,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中止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时,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终结诉讼的案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五,诉讼费用的负担
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由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其中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其他诉讼费用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双方应负担的金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了改判的,除了应当确定当事人对第二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外,还应当相应地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案件,上诉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双方都提出上诉的,由双方分担。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决定。
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的当事人负担。
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请扣押船舶,申请留置货物、燃料的申请费,由败诉方负担。
申请船东责任限制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
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六,诉讼费用的交纳
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
案件审结时,人民法院应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用书面通知本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当事人凭交款收据和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正式工与社会化合同工有什么区别的?

现在都是实行全员合同制,在劳动法里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的概念。
只是在很多事业单位存在编制人员和编制以外人员,也就是常说的正式工与临时工。
但是,无论正式与临时,都应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都应该执行合同制。
你提到的移动公司正式工与合同工,实际情况是:所谓正式工一般是当年移动公司从邮电系统分出来时,曾在邮电系统的所谓国有企业职工,他们转入移动公司后,就以正式工而居,他们也跟移动公司是签定劳动合同的,一般是无期限劳动合同。社会化合同工则是移动公司成立后,从社会上、大学毕业生中招牌的员工,也是签定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