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时间、哺乳假的重要知识点
哺乳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什么样的特殊劳动保护呢?哺乳时间和哺乳假是常混淆的两种法定待遇,
如何理解下文将结合案例进行辨析。
用人单位根据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情况,在关注企业发展和利润实现之外,要依法合规地维护哺乳期女职工的各项劳动权益。在工作时间的安排上应将国家法律规定和地方特殊政策(本文依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结合,主动履行法定义务,防控和化解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
一般认为哺乳期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哺乳时间1小时/天: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对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除了应给与哺乳时间之外,一般情况下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加点,也不得安排上夜班或夜间值班。
哺乳假6.5月:
女职工生育后,如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6个半月哺乳假。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哺乳时间不得被侵占
哺乳时间属于哺乳期女职工专有的法定休息时间,这不是公司为哺乳期女职工发放的特殊“福利”。因此公司不能以女职工是部门经理等重要岗位为由,要求女职工“正常出勤”侵占其哺乳时间。公司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哺乳期女职工的法定权利,则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哺乳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不得降低薪资待遇。若女职工不需要一小时的哺乳时间正常工作,则表示放弃此项权利,向公司请求加班费的不予支持。
案例分享
黎某与广州市K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参见:(2018)粤01民终8814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黎某在产假结束后与公司协商新岗位工作时间,公司安排黎某每天工作9.5小时,对黎某仍处于哺乳期内、属于受劳动保护的女职工视而不见。
公司在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在哺乳期内每天工作9.5小时、要求安排1小时/天的哺乳时间的情况下,仍坚持该工作时间安排,并表示如黎某不接受就不要做了。
公司没向黎某发出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黎某提起仲裁前,仍没有依法安排黎某工作。
【法院认为】
综合事实及证据,公司以实际行为表明了与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故公司的行为因违反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批准符合法定情形的哺乳假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哺乳假。若单位应当批准哺乳假而不予准假,并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构成违法解除。
上海市《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依法开具产前假和哺乳假有关疾病证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解释:其中双胎及以上属于“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的疾病。
规定:上述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的疾病,均须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确诊,并由其所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务处(科)盖章证明。
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贾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贾某入职某餐饮公司,产假为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4月23日。于2016年11月18日生育早产双胞胎,患有房间隔缺损、新生儿败血症等多种疾病。
公司分别于2017年4月12日、20日、25日向贾某寄送通知,要求其产假结束后于2017年4月24日上班。
2017年4月21日贾某向公司寄送哺乳假申请书、疾病证明单等,申请六个月哺乳假。公司于4月22日签收邮件,但未予批准。
2017年4月28日,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贾某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判决及理由】
判决:公司应当支付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531.08元。
理由:贾某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证实其生产的为双胎。提交上海市儿童医院疾病证明单亦符合通知的规定。
公司对贾某提交的疾病申请单真实性存疑,但未向贾某提出异议,也未到医院核实,其不予批准哺乳假的决定实属不当。
提示++
哺乳期女职工因病未按流程请假,单位应向其了解缺勤原因,并给予其辩解的机会,不得直接以此认定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哺乳假申请是否应当批准:
(1)需要明确,用人单位享有对女职工的请假申请进行审核的权利;
(2)用人单位在审核是否批准女职工哺乳假申请时需审查相关病历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如对女职工请假事由及病历存有异议,用人单位可以向医疗机构核实相关事实;
(3)在病历真实有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对照法律法规和卫生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核实女职工是否具有法定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情形,对于符合法定情形的,则应当批准女职工的哺乳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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