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向幼儿取证,幼儿园可依法拒绝
【案例】
琪琪六岁,是某幼儿园大班的小朋友。在家门口附近独自玩耍时目睹一起伤害案件。办案警方为了查明案情,找到幼儿园,希望向她了解当时案情的经过。幼儿园园长考虑再三予以拒绝。
幼儿园园长的做法合法吗?
【评析】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及我国相关立法,对幼儿法律权利的保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儿童优先原则;
(2) 公平、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原则;
(3) 保障儿童生存、生命和发展的原则;
(4) 社会责任原则。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案实际,要求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保障幼儿权利的理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可见,只要行为人知道案件情况,并且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就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但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规定“辨别是非”和“正确表 达”的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作证资格的判断较为混乱。
结合本案来看,警方不宜对琪琪进行询问。理由是:依据幼儿发育情况,刚满6岁的幼儿,不具备成熟的感知能力、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我国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作证的具体年龄,但依据“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标准来分析,不宜作为询问取证的对象。根据儿童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要关注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特点及其身心承受能力,防止为了追查案件可能导致的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或侵害。
即便必须向幼儿询问,也应该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幼儿园不是幼儿的法定代理人,在幼儿的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幼儿园的做法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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