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红案子追责结果 法庭上用了伪证人是什么结果
法律追究责任问题
这个问题要说到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知道法律规定损害结果要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即损害结果与损害行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是当事人出事的损害结果与肇事司机的损害行为有因果关系,房地产商有没法律上的侵权损害关系。
所以房地产商不负责任,通常法律问题要符合常理,就一般普通人意识来说房地产商也不可能对当事人负责
交通肇事公诉结果会怎样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庭上用了伪证人是什么结果
若法院用了伪证人,那将会导致案件事实不易查清,继而导致案件错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法官责任的,那将会被追责;若是证人主观上造成的,且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伪证人将涉嫌构成伪证罪被处以刑罚的。
(追加分)谁知道太原市的哪个法院在下个星期一审理案子
周一法院都开庭审理案件,你可以到离你家近的几个法院门口看公告即可得知你需要旁听的案件审理,法院一般提前一周公告审理的案件。只要是公开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可以审理,不过要带身份证,登记以后才能旁听。
移交刑警队的案件原告已于被告达成谅解协议互相不再追究其责任,能撤案吗?
刑事案件的撤销权在侦查机关,不是在被害人方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不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缺乏犯罪的全部条件,或者是根本不存在犯罪,或者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是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或者是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形。
“原告”与被告人所谓的谅解协议中的“不再追究其责任”不合法,没有法律依据。
于令仪不责盗 译文
于令仪济盗成良〔宋〕王辟之曹州于令仪者,市井人也,长厚不忤物,晚年家颇丰富。一夕,盗入其家,诸子擒之,乃邻舍子也。令仪曰:“汝素寡悔,何苦而为盗邪?”曰:“迫于贫耳。”问其所欲,曰:“得十千足以衣食。”如其欲与之。既去,复呼之,盗大恐。谓曰:“汝贫甚,夜负十千以归,恐为人所诘。”留之,至明使去。盗大感愧,卒为良民。 意思:曹州于令仪,本是市民,为人忠厚,不损人利已,晚年家境颇为富裕。一天晚上有人到他家行盗。于令仪的儿子们抓住了小偷,原来是邻居的儿子。令仪对他说:“你平时从末做过坏事,何苦做小偷呢?“那人回答说:“都是贫穷逼的。“问他需要什么,小偷回答说:“有一万钱就足以买食物及衣服了。“令仪按照他要求的数目给了他。小偷刚一走,令仪又叫他回来,盗贼很怕,令仪对他说:“你十分贫穷,晚上却背着一万钱,恐怕巡逻的人会盘问你。“留到天亮才打发他走。盗贼十分惭愧,终于成于良民。
我身边就有这类事件发生,警察在抓捕毒贩的时候开枪打爆了毒贩的车,结果把路人撞死了,这类案件该怎么
只说警察,犯罪嫌疑人就不用说了。案理说,警察只负民事责任,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公安要按全责赔偿路人家属。但现在好像警察也得判刑,所以警察有事也不敢追逃犯就是这个原因,把逃犯追死或者殃及路人都得自己承担责任。
我的案件是这样的! 交通肇事罪检查院不起诉决定书下达半年后被害人又要追究司机刑事责任,之前已经刑事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可以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