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
广东加快建设生育友好省地市实现母婴友好医院全覆盖
6月7日,广东省卫健委公布了省卫健委、省发展改革委等17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并进行解读问答。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生育友好省建设,稳妥有序落实一对夫妇可生育三孩政策及配套措施,完善育儿、财税、保险等多方面育儿支持。 、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的措施,推动广东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在,
《实施意见》明确指出,
住房政策有利于多子女家庭,
多多关注。
优生学:
地级市实现母婴友好医院
和爱幼医院全覆盖
优生优育是减少出生缺陷、提高人口综合素质、保障儿童健康的基础工程。 《实施意见》在优生优育方面提出四项举措,包括优化生育服务全流程、提升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强化生殖健康服务、提升婴幼儿家庭护理能力。
《实施意见》指出,各省、市、县要建立由政府主办、规范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全面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保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等出生缺陷防治项目; 为0-6岁儿童提供免费健康体检、生长发育监测、心理行为发展评估与指导、中医调理等服务,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口腔健康等医疗保健服务关心。 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有为儿童提供规范化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都有专门从事儿童保健服务的医师。 全省所有地市均实现了母婴友好医院、爱幼医院全覆盖。 在全省推广和普及分娩镇痛,提高分娩镇痛水平。
在婴幼儿照料方面,广东支持各地探索代际关爱、家庭互助等照料模式,扩大家政企业提供居家婴幼儿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托育机构与家政企业开展合作。提供上门婴幼儿上门服务。
育儿:
支持幼儿园开办托儿班
护理服务关系到婴幼儿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千家万户。 《实施意见》从支持普惠型托育服务成长发展、降低托育机构运营成本、促进托育服务质量和培训等三个方面推动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发展。
根据《实施意见》,各地市制定了“一老一少”整体解决方案。
统筹运用财政资金、专项债券、土地、税收等政策,实施普惠托育专项行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建立普惠托育机构,设立建设补贴、托育补贴、示范托育机构“以奖代投”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积极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支持公建、民办或民办形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办公帮扶,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改善环境婚孕产育一本通,开办托育班,招收2-3岁幼儿。
托育机构执行居民所在地居民电价,水、管道气执行所在地规定的居民阶梯水、气价格相关政策。
广东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儿服务相关专业,支持培训机构、高职院校(含技工院校)开展保育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逐步落实国家部署实施保育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广东正在积极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市、县分别建设市级示范综合托育服务中心和示范托育服务机构。 到2025年,创建示范城市不少于4个。 .
教育:
逐年增加公办幼儿园
学位供给
《实施意见》对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和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作出部署。
全省将逐年增加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 “十四五”期间,新增公办幼儿园学位33万余所,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2500所。 新建住宅小区内配套的幼儿园,应当设置为公办幼儿园。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事业单位、普通高校、街道、村集体等举办公办幼儿园。 通过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等多渠道筹资机制,建立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在推动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方面,推动城乡一体化和全省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强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促进全省义务教育高质量均衡发展。珠三角地区对口支援粤东、粤西、粤北。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科校外培训费用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社会保障:
探索弹性产假
更多生育相关项目纳入医保
产假、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减轻家庭生育负担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实施意见》进一步支持地方和用人单位探索实施更加灵活的产假制度,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 逐步建立健全多方共享的节假日人工成本机制,有效保障员工节假日福利; 鼓励用人单位参照广东省关于育儿假的规定,安排父母外省户籍在粤工作的独生子女休假。
《实施意见》提出,强化生育保险保障作用,将更多与生育有关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做好生育保险保障工作。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等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 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广东还聚焦育龄妇女异地生育需求婚孕产育一本通,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缴业务“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工作.
住房:
购买和租赁政策
倾向于有很多孩子的家庭
《实施意见》提出,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落实住房精准购租优惠政策,强化税收、经济补贴等支持政策。
在公租房保障促进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方面,在分配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的有未成年子女家庭,根据未成年子女人数在户型选择上给予适当照顾; 进一步优化 公租房轮候分配规则将家庭规模和构成纳入轮候名单或综合评分等因素。 符合条件且子女较多的家庭,可纳入优先配售范围,也可直接与当地实际住房资源相结合。 组织选房; 完善公租房调换政策,对因家庭人口增长、就业、子女就学等需要调换公租房的,根据住房情况及时调换。 对选择租房补贴的未成年子女较多的家庭,补贴标准适当提高。
在精准购房、精准租房优惠政策实施方面,住房政策向多子女家庭倾斜。
对在存款城市没有自己住房且租房的多子女家庭,可适当提高租房提取额度,或按实际租金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适当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相关配套政策。 《实施意见》指出,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后,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实施。
此外,广东还将逐步实现租房和购房同享公共服务。 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制定实施差别化的住房租赁和住房购买优惠政策。
在税收、经济补贴等配套政策方面,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建立用人单位保障职工生育权益的激励机制。依法依规,有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支持。 家庭得到一定数额的育儿补贴。
就业:
鼓励灵活的通勤,
在家办公
有利于生育的就业环境有助于员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减少后顾之忧。 《实施意见》提出了推进家庭友好型职场建设、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护等工作安排。
鼓励用人单位将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写入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保障女职工权益,采取灵活的上下班和居家办公方式,帮助需要接送子女上下班的职工。从学校、照顾生病或留在家里的孩子等员工解决问题。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学位供给情况,探索推广多子女家庭子女入学(入园)“成人学”机制,方便家长接送孩子.
推广在全省部分地区已形成良好效果的“妈妈打工”等灵活就业方式,帮助妇女就业。
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并配备必要的母婴服务设施,更好地满足女职工孕产期和哺乳期的需要。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为职工子女提供监护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与社区结对开展亲子服务、“4:30课堂”等志愿服务。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实施意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