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
新修订的《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大力推行婚前孕前“双检合一”,为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帮助,鼓励设立新生儿家庭护理病房,减少母婴分离,对危重孕产妇和婴儿实施抢救救助。 .. 广东省卫健委官网日前公布新修订的《广东省母婴健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 年 6 月 1 日生效。为什么要修改? 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
■撰文:新快报记者 李秋玲
三孩政策后大龄孕妇数量增加
记者了解到,此次修订出台的《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上级法律的必然要求,也符合广东妇幼安全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 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是人口大省。 妇女儿童数量和新生儿数量均居全国前列。 三孩生育政策实施后,高龄孕妇数量有所增加。 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条例》的修订及时规范了妇幼保健领域的新问题,对促进新时期广东妇幼保健事业健康发展起到了指导和规范作用。
巩固和促进妇幼保健服务的有效措施
近年来,广东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关注婚前、孕前、孕产期、产后等各个时期。 为孕产妇和婴儿提供全方位机构照顾的政策和措施。 据介绍,《条例》总结提炼了婚前孕前医学检查“两检合一”、孕产妇心理保健、预防性暴力等广东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做法和经验。重大传染病的母婴传播。 巩固后,指导推动各地进一步巩固提升成效。
母婴保健涉及面广、内容丰富,许多工作需要各方通力合作。 《条例》规范了相关主体责任,合理界定适用范围,压实政府部门职责,发挥团体协会作用,落实宣传教育责任,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共同努力。 母婴保健涉及孕前、孕产、产后的整个周期。 是孕产妇、胎儿、婴儿的全链条医疗保健服务。 要提供优质服务,加强规范管理。
围绕孕产全周期出台相应保障条款
《规定》着重落实婚前孕前医学检查,重视孕产期保健服务,明确新生儿保健程序,实施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预防产妇——重大传染病的婴幼儿传播,实施危重孕产妇、危重婴儿抢救抢救。 规定,把握阶段性特点,管理与服务并重。
同时,还制定了相应规定乙肝妈妈孕产育儿全书,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严格性别鉴定或终止妊娠规定,重视母婴相关信息和隐私保护,禁止非法使用母乳代用品。 对医疗卫生技术服务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完善制度供给,强化保障。
亮点一
预防出生缺陷
大力推广婚前孕前“二检合一”
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是预防出生缺陷的重要手段,婚姻登记处是开展婚前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教育和服务的重要窗口。 目前,广东省75.8%的婚姻登记处设立了“一站式”婚前孕前检测站。
《条例》明确,要强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乙肝妈妈孕产育儿全书,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引导和保障,大力推进“两检合一”婚前和孕前检查,对提供便民检查服务提出具体要求。 国家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旁设立适合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派员为群众免费检查。
亮点二
关注孕妇心理健康
提供心理健康援助
怀孕是女性一生中的一个特殊时期。 这个时期,女性的身心变化剧烈,容易出现各种身心问题。
《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强调孕妇应当做好自我健康管理,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为孕妇、胎儿和新生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心理健康管理。孕妇保健服务。 鼓励和支持心理救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社区为困难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帮助。
考虑到家庭成员的行为对母亲、胎儿和婴儿的重要影响,《规定》还提倡孕妇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孕妇自身特点和自身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家庭。
亮点三
倡导母婴同室
鼓励提供家庭护理病房
考虑到母婴同室有利于增进母婴关系,早吸吮和按需哺乳,以及妈妈照顾婴儿和熟练护理方法,《条例》提倡产后母婴同室。母婴室,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为新生儿提供家庭式护理。 陪护病房减少母婴分离。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新生儿访视,为新生儿的生长发育、母乳喂养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以及为婴儿接种疫苗的计划。
考虑到母乳喂养对于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降低母婴疾病发生风险、改善母婴健康状况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明确规定,全社会保障、支持和促进母乳喂养,规范和促进母乳喂养,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规向孕产妇和婴幼儿家庭宣传、推荐、提供母乳代用品,促进母乳喂养建设。公共场所的婴儿设施。
亮点4
实施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
着眼于预防孕前出生缺陷的发生,降低孕期严重出生缺陷患儿的出生概率,改善出生缺陷患儿产后的生理机能,《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实施出生缺陷三级综合防控措施。 做好育龄夫妇婚前孕前保健、早孕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突出综合进一步规定和完善出生缺陷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其中,为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等检测。 《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检测、咨询服务和干预治疗。
亮点5
开展危重孕产妇、婴儿抢救抢救工作
近年来,群众生育年龄后移,高龄孕妇增多,生育风险增加趋势日益明显。 为进一步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降低死亡率,保障母婴生命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县级指定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辖区内的危重病人进行救治。 妇产和新生儿救治中心,成立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完善急救、会诊、转诊制度分级负责,上下联动。 诊断网络。
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孕妇妊娠风险排查评估、高危病例管理、急重症救治、死亡病例报告制度。
《条例》还明确,实行特困危危孕产妇和新生儿救助制度。 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提供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对承担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切实保障让无力承担急救费用的孕妇和新生儿接受医疗。 及时治疗。
亮点6
实名认证
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监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涉及医学、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是一种特殊的临床诊疗技术,应用范围有限,需要严格监管和规范实施。
《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建档、取精、胚胎移植等关键环节进行实名认证,并要求加强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 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条例》还明确禁止为非医疗需要对胚胎、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或者为选择性别而人工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