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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万彩礼 当事人 男方起诉3万彩礼钱,法院怎么判

2022-12-11 09:59:25孕产
35万彩礼 当事人,法院人要离婚彩礼当事人无能力换咋办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当事人退还彩礼的,无力退还不是免除退还义务的理由,当事人不按判决退还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另外,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

法院人要离婚彩礼当事人无能力换咋办

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当事人退还彩礼的,无力退还不是免除退还义务的理由,当事人不按判决退还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另外,经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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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如何列,谁为彩礼返还

因此,可以列直接给付人、收受人为案件当事人,彩礼返还义务人为实际收受人,不仅限于男女当事人。这样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利于真正解决纠纷。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列第三人,故不应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为当事人。因彩礼的给付实际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故应以婚姻当事人为彩礼的返还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不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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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3万彩礼钱,法院怎么判

结婚前一方给付了婚礼金也就是彩礼,在结婚后,如果双方未发生同居等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方主张返还彩礼的,法院一般应支持;若已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的,法院不予支持。你的情况,法院不会支持,除非存在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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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彩礼起诉状】如何理解双方当事人订婚时给与的彩礼的返还

在我国民间,男女双方订婚时,通常由一方给与对方一定的礼金或礼物作为彩礼,以促成完美的婚姻。但是,当婚姻关系不成就或者成就后又被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又会为彩礼的归属发生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作出如下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由于各种原因,人们往往对双方当事人订婚时给与的彩礼性质理解不同,并产生不同的观点,笔者拟就此问题作以下分析。
  一、彩礼性质的界定
  笔者认为,所谓彩礼就是男女双方因订立婚约而给与对方或对方亲属的礼金或礼物。从彩礼的概念出发,我们可以得知,法律上,给予和收受彩礼行为的构成要件是:1、给予和收受彩礼双方当事人要就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形成合意。如果双方没有就订立婚约形成合意,一方当事人只是为了取悦对方当事人而给予的礼物就不能认定是彩礼,而只能认定是一种赠予行为。2、要有给予和收受礼金或礼物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将礼物或礼金交付给对方,也不能把其准备送给对方的礼物或礼金认定为彩礼。也就是说,准备送彩礼的一方在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而准备送出的礼物,在法律上不能看作是彩礼。
  二、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律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讲,我们可以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契约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属于要约和反要约阶段,从订婚时起到办理结婚登记前,可以看作是承诺阶段,也就是契约成立阶段。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可以看作是合同生效阶段。从契约的角度来看,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是发生在婚姻契约成立阶段。由于有了给与和收受彩礼的行为,才使得婚姻关系由成立阶段向生效阶段过渡有了一定的保证。此后,如果婚姻关系没有生效,那么,当事人收受彩礼的行为就违背了当初订约双方的本意,理应予以返还。如果婚姻关系生效后,彩礼的作用也就完成了,送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要回彩礼的法律依据。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对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特殊情况,单独作出以双方离婚为前提条件而应予返还的规定。该解释虽然没有概括应当返还彩礼的所有情形,但在法律上肯定了在一定条件下,收受的彩礼应当返还。
  三、与之相关问题的讨论
  本文重点讨论的是送彩礼方要求收彩礼方返还的依据和建议。
  1、关于附条件赠予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送彩礼方送彩礼是附条件的,即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彩礼自不用退还;否则,送彩礼一方没有理由送给对方这么大一笔彩礼。虽然双方没有书面或者口头对上述条件作出约定,但送彩礼是民间习俗,无须约定。至于收回彩礼,相对于送彩礼者而言,一是可以挽回经济损失,二是送彩礼方在内心里能够得到一些平衡,三是周围的人们也能理解。但是,附条件赠予说在法律上是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为赠予条件(当然,在民间是以举办婚礼及婚宴为赠予条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中是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确未共同生活和离婚,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和离婚为前提条件。亦即附条件赠予说的条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退还彩礼的条件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附条件赠予说失去了法律依据,不能采用。
  2、关于无条件给予说。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收、送彩礼双方在收、送彩礼时均认为,订婚男女当事人进一步发展到结婚是没有疑问的,收、送彩礼只是喜庆的意思,并无给订婚男女施加压力而结婚的意思,更无附条件的赠予的意思,或是有日后收回彩礼的意思或约定。笔者同意这种观点。其实,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解释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采用附条件赠予说。也就是说,法律从来就没有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类似于买卖合同关系。相反的,附条件赠予说恰恰就有把婚姻关系看成是一种类似于买卖合同关系的意思在里面,婚姻关系成就了,彩礼就送给对方;婚姻关系不成就,就要对方退还彩礼,这与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相违背,同时也是对订婚男女人身权利的侵害。第二,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不支持收彩礼一方返还彩礼的。第三,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结合公平原则和民间习俗,人民法院对于要求返还彩礼一方的请求才予以支持。
  3、关于返还订婚时的彩礼的理论依据。有的人认为,是依据附条件赠予说,所附条件不成就,赠予合同不生效,收彩礼方当然应予返还。有的人认为,是依据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来处理,由于婚约无效或者被解除,违背了订约双方以彩礼来促成婚约的本意,送彩礼者当然有权收回彩礼,而收彩礼者此时则无收受彩礼的法律上之原因,属不当得利之债,应予返还。在此,因笔者赞同无条件给予说,所以,并不同意上述观点,而认为应采民法上的公平原则。
  4、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中关于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解释的建议。在现实生活当中,由于收、送彩礼的情形千差万别,最高人民法院无法将所有情形在此罗列。

当事人在离婚时请返还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在离婚时请返还给付的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情形,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应返还彩礼的情形为: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②未共同生活;③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大家说说看,陪嫁35万,要求15万8的礼金过分吗?房子写的他、他父母三个人名字

我家陪嫁一套房子,加电器三万现金三万,人家觉得房产证不是儿子名字不叫陪嫁,给了一万八的彩礼,结完婚要走了,要走了

女朋友要求太高了 30万的彩礼 20万的车子 我一个普通工薪家庭吃不消 怎么办

这一般都不是你女朋友要求的,基本都是对方家庭要求的,但是如果对方家庭明知道你的情况还这么要求,首先你分析分析原因,对方是独生女,希望女儿过好日子,这没问题,反正车子是自己家庭用,彩礼可以协商解决,而且开这么高条件说明对方不一定差,嫁妆啥的能冲抵不少,如果对方有弟弟或者哥哥,那你要小心扶弟魔哦,找老婆不能冲动,否则你家庭几十年的财富你结婚两年离婚了~现在怕的就是你把结婚当终身大事,对方把婚姻当玩似的。总之,多沟通,心要诚。

35万元的债务要多少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

诉讼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律师法可以和律师协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