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最新三孩政策 梅州市超生三胎女孩的最新政策
广东计划生育新政策
城镇居民说,鼓励一胎,允许二胎,严禁三胎。
农村老百姓说,现在我们可以大胆的大量生孩子了,小学初中不要钱了,高中大学有城市人民捐款。因为城市人民只能养一个孩子,他们钱多,没地方用,只有捐给我们。将来城市人民的后代逐步减少,有的甚至断子绝孙,还需要我们农村人民去补充。
超生三孩上户口新政策
不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生育子女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办理孩子的户口申报事宜:
《国 务 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 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 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 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梅州市超生三胎女孩的最新政策
《条例》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
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第五、六条)。
对违反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征收范围、调整征收标准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广东计划生育政策
1、广东省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没有出台。听说在争取微调二孩政策,有可能是单方独生子也可以生二孩,目前肯定不会全面放开二孩。 2、目前二孩的政策,2009年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希望能帮到你。
广东计划生育新政策第十九条内容:
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跪求最新的完整的广东省少数民族生育政策!!!
(2)吉林、辽宁、黑龙江、河北、浙江、湖北、湖南、广东、海南、四川、甘肃等省的计划生育政策。
这些地方都有少数民族聚居区,建有自治州或自治县,一般都规定少数民族夫妻可生育2个孩子。例如吉林省规定: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4年;夫妇一方为少数民族的,允许生育2胎,生育间隔为8年。浙江省规定: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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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不管允许不允许,都要申请到二胎准生证,而不能自作主张先孕后申请。
建议找计生部门咨询申请,而不是听别人乱扯蛋
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首选宫内节育器。不适宜采用宫内节育器的,要经镇(街道)以上计生技术部门鉴定,符合条件的办理缓上环手续后,可选择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注意:1.是首选上环,并不是唯一选择
2、育龄妇女的概念是15—49周岁的妇女,原则上过49就不用上了
广东省计划生育新条例
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生二胎8种情况许可 7种情况严禁
广东省人大日前修订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中计生奖励将从城镇退休职工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并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政策作了重新界定,原先的奖励标准被取消。该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针对读者比较关心的“生育政策是否放宽”等问题,记者采访了市人口计生局局长宋华。
生二胎条件适当放宽
记者:本次对于《条例》的修订,最大的变化在哪些方面?将从何时开始实施?
宋华:《条例》自1980年制定至2002年7月间,已经广东省人大常委会6次修订,本次属第7次修订。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内容主要涉及5方面:取消生育间隔期的限制,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对原《条例》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作了新规定;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作了修订;增设了部分行政处罚条款;修改了计生工作及其管理机构的名称。
记者:《条例》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这是广大市民最为关注的问题,请详细解释一下。
宋华:本次修订《条例》,对我省现行生育政策进行了三处微调:第一是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不再要求间隔4周年才批准生育;第二是对再婚生育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生育过的,经申请、审批后可再生育一胎;第三是对生育病残儿的夫妻再生育的条件作了适当放宽。对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但所生子女均为残疾儿的,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经医学鉴定后可申请、审批再生育一胎。这些修订,不仅保障了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子女一方的生育权,同时也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考虑到病残儿家庭的实际需要。
另外,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草案时,生二胎的条件由原来的7条细化为8条,操作性更强了。按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的可生二胎: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作业、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国家工作人员违例直接开除
记者:原《条例》中,对于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等已经比较严格,修订后,是否更加严格,对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引产将如何惩治?
宋华:对于当前流动人口办虚假计生证、“黑B超”鉴定胎儿性别引产导致性别比失衡等问题,新条例加大了处罚力度,例如对于使用虚假计生证明的,罚款500—2000元;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罚款500—2000元;对组织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3万元;为了加大惩罚力度和威慑力,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则从原条例规定的“行政记过”变为“开除”。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惠及所有城镇居民
记者: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修订体现在哪里?
宋华:原《条例》指出,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当地县(市、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无子女的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奖励100%。
新《条例》将上述条款删除,修改为“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生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同时,新《条例》将获得独生子女奖的对象,从职工扩展到所有城镇居民,其具体奖励办法由省政府“在本次修订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另行规定”。
7种情形下再生育资格取消
记者:对于严禁生二胎的情形,新《条例》中也作了详细规定,都包括哪些情形呢?
宋华:新《条例》中规定,那些原本符合再生育条件,但具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同样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是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二是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三是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四是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五是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六是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七是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