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知识网

首页 > 孕产

孕产

重庆生育险哪里可以查询 重庆劳动保障卡查询

2023-02-10 17:30:33孕产
重庆生育险哪里可以查询,重庆市公务员生育保险想问一下,重庆市或万州区对公务员生育费用报销这方面有不有具体标准,或具体规定。没有只针对公务员生育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只要购买了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生病报销。而要报销生育相关费用,就必须购买生育保险才能够得到支持。公务员跟其它的企事业单位基本是一样的。重庆

重庆市公务员生育保险

想问一下,重庆市或万州区对公务员生育费用报销这方面有不有具体标准,或具体规定。

没有只针对公务员生育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只要购买了医疗保险,就可以享受生病报销。而要报销生育相关费用,就必须购买生育保险才能够得到支持。
公务员跟其它的企事业单位基本是一样的。

重庆生育险哪里可以查询

重庆生育保险如何报销?

无法补交的.
不符合条件的话,是不能报销的.

如果是单位责任导致迟交生育保险的话,那单位应当承担责任,你可以与单位协商,由单位补偿你的损失.

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http://www.cqldbz.gov.cn/index.jsp

重庆生育险哪里可以查询

重庆劳动保障卡查询

重庆社保查询地址: http://jld.cq.gov.cn/medicarequery/index.jsp?url=result101detail.jsp&title=公共保险查询

新版的社保卡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险合一的。

输入身份证号码,密码是你社保卡号码的后六位,即可查询。

重庆生育险哪里可以查询

重庆生育险合并医疗怎么查看生育险是否缴纳

查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
一、 电话查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
二、 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当地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三、终端查询。
1、参保市民可通过该终端进行社会保险查询、社保卡服务、个人权益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打印等多项功能的操作。
2、登录该终端有两种方式,一是插入参保人员社保卡,二是刷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
3、登录后主页为“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服务终端”,终端显示器右侧分别为“业务查询”“业务办理”“政策咨询”“便民服务”四个页面。
4、该终端配置有先进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功能,一是具备连续A4纸张打印功能,并可以套印红色印章;二是支持软键盘输入,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终端修改维护本人的基本信息;此外,该终端还与金融机构联网运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自助设备上选取缴费档次,实现个人自助缴费。

重庆市沙坪坝区社保局生育险政策

重庆没有规定必须在那家医院,登记只是建立围产本,生的医院才是要报销的,你的新生儿证明也是生的医院出的,所以肯定能报销。只是你住院的时候要问医院是先自己垫付再去核销还是医院就直接核销而已。

2009年出了新政策的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7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第十五条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剖宫产时实施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暂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接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10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处骗取金额1至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或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职工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市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生育保险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制定的,2009年的新标准

重庆生育保险已审核,好久后到账

根据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生育津贴必须由用人单位进行申领。
企业必须在女职工生育次月的20-25日,在社保中心财务部扣款后携带规定资料前往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申领手续。
一般在申领月份的次月中下旬生育津贴款项到达单位账户上,再由单位支付给个人。
简单来说就是办完生育津贴申领手续的次月中下旬生育津贴能报下来,能到账。
想了解更多的保险资讯与产品可以进入:平安保险,这里有丰富的保险资讯与优质的保险产品。

在外地生小孩重庆市生育险能报销吗?

可以的,但要是当地的医保定点医院

具体需要什么手续,你可以去重庆社保网查询下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

重庆市江区生育保险何时才能报下来?

我不能肯定的回复你,要看你们单位有没有给你缴纳生育保险了。

  生孩子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来支付的,要看你媳妇单位有没有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该险种一般个人是没法缴纳的。

  1、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当前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是,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有10个月,也有6个月甚至更低的。因此,建议你还是咨询一下当地社保中心(统一咨询电话:12333),以他们回答为准。
  2、生育保险可享受的待遇包括:
  (1)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一般标准: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等);
  (3)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通过居委会缴纳的是城镇居民医疗,交1年保1年,这和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都是不一样的,但也属于社保的范畴。既然你问到这个问题,不妨了解一下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它的政策: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报销程序
  一、参保居民应携带本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本市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二、参保居民若康复出院时,仅需付清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即可在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应由医保报销的医疗费,由市医保中心直接对定点医院支付,不需要个人进行垫付,即出院时报销手续就已完成。
  三、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医院住院治疗,要由主管医生开具居民医保转诊审批表,由医院医保办审核盖章,持审批表和本人医保证到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到指定的上级医院诊治(紧急抢救除外,两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医疗费由个人全额垫资,出院后凭以下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居民医保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1、由我市医保中心批准的转诊证明;
  2、出院时由上级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及出院证;
  3、住院费用报销票;
  4、病历复印件、医嘱单复印件;
  5、住院消费明细汇总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