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后唯一住房会恢复执行吗 执行终结的案件是否可以恢复执行?
请问离婚案件强制执行时会执行唯一住房吗?
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执行当事人的唯一住房。
除非常特殊情况下,特殊情况譬如你的房屋面积非常大,明显超过了正常生活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通过为你卖大买小的途径来进行处置。
执行终结的案件能不能再恢复执行
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执行是当时的案件不执行了。现在发现执行有条件,是可以申请执行。注意:不是要求恢复执行,而重新申请执行! 追问: 请问,有没有法条依据? 回答: 不是法律规定的问题,终结执行是指当时不执行,法院计算为结案。是相对于中止执行的。中止执行是暂时不执行,不计算为结案。有条件的叫恢复执行。你的当时案件是结束了。以后有条件就是重新执行。是不同的法律概念。法律规定就是按照申请执行的规定! 补充: 就是你现在重新要求执行!法律依据就是申请执行的条款,你的明白了吗? 追问: 那,1、申请期间怎么限制呢?如果按照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从什么时候算起呢?是从终结执行作出之日起算,还是在发现其仍有财产时起算呢?2、我这案子是终结了五六年的,对方现在有财产。 回答: 从现在计算。但要注意,你要和法院说明,你是一直在找被执行人要钱。教你个方法:你去找被执行搞个协议。内容怎么支付都可以。就要说明你一直在找他还钱。
执行终结的案件是否可以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唯一住房能被强制执行吗
看具体情况,并非一概不能强制执行。
一、已经庙宇抵押权的,可以拍卖。
依据2005年12月2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明确: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二、房产面积超出个人居住的必要面积时,也可以拍卖。
1、拍卖后,保留购买必要住房面积的市场价的金额。
2、也可以保留5-8年租房的费用(必要居住面积)。
保留上述必要的费用后,剩余的款项,可以强制执行。如果本身居住的面积不大,或仅稍微超出必要居住面积的唯一住房,那就不能强制执行了。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他的唯一一处房产吗
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中第六条明确表示,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民事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被告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吗
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被执行的。
条件是:(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子孙三代唯一一套住房因为赔偿不起会查封吗
若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唯一一套住房;若不符合,可以上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居住权而不是所有权,以前唯一一套住房不予执行,被执行人仍拥有房产的所有权,造成不公平现象时有发生,申请人对法院执行不报有希望,司法公信力受损;
第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是有期限的;
第三,居住标准也明确了。你总不能住着大房子,欠债还不用还。最高院关于执行的态度就是,不能把被执行人的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来承担,杜绝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执行。
被执行人唯一的房产能否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案件执行中经常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的情况,基于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对于该唯一的房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通常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所以对被申请人仅有的一套房产不能拍卖。另一种意见认为:被申请人虽仅有一套房产,法院可以在满足其基本居住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将其房产拍卖。
依据《规定》第六条,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产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执行。为了进一步明确可执行房屋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显然最高院司法解释强调的是要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并没有明确一套房屋就不能执行。否则会出现债务人居住一套豪宅甚至别墅,却不能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的荒唐局面。 据此,笔者认为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房屋不能执行规定的目的是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而不是保护其享受超过生存权以外的居住条件,“一套房产不能执行”的认识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误读,对一套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第1页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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