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龄15年以上的老民师怎么处理 中国原民办教师怎么解决
教龄15年以上的原民办教师能不能纳入社保?
没有纳入社保。
但是各省都有政策(各省份不同),年满60周龄后,按月领生活补贴,不是社保)
我也是哦!我教16年后,考取报关员资格证后去报关,现在也属于此类人群。(哎,有些。。。想哭的伤感。。。)
2017年原民办教师怎么补贴?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今后可视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情况适当调整补助标准,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不低于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地标准。
代课教师补助对象确定:
(一)本人申请。
(二)乡级初审。
(三)县级审核。
(四)市州核准。
中国原民办教师怎么解决
河北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
针对农村原民办、代课老师晚年收入来源没有保障,生活比较困难的实际,作为河北首个试点城市,秦皇岛正式启动相关方案,将在12月21日至31日首次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使他们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秦皇岛市共有离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一万余人。按河北省政府要求,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5∶5的比例分担;非直管县按照省、设区市、县2.5∶2.5∶5的比例分担。
秦皇岛规定,凡年满60周岁、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是农村户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此次养老补助。
该执行标准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龄补助按每个工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所在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据悉,从2012年...河北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
针对农村原民办、代课老师晚年收入来源没有保障,生活比较困难的实际,作为河北首个试点城市,秦皇岛正式启动相关方案,将在12月21日至31日首次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养老补助,使他们真正实现“老有所养”。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秦皇岛市共有离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一万余人。按河北省政府要求,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直管县按照省、县5∶5的比例分担;非直管县按照省、设区市、县2.5∶2.5∶5的比例分担。
秦皇岛规定,凡年满60周岁、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目前仍是农村户籍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助。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此次养老补助。
该执行标准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工龄补助的办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龄补助按每个工龄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由所在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据悉,从2012年1月1日起,这项惠民举措将在河北省全面推开。
2015年原民办教师补助有新变动吗
据了解,根据山东省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政策,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没有再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享受教龄每满1年每月补助20元待遇,从2014年1月1日起发放。补助由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处负责发放。另外,对于其余经认证符合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政策,而没达到60周岁的,待满60周岁时再落实待遇。
一九九六前从事教育事业十五年以上的教师有什么待遇
如果是城里的,好像差不多。
如果是乡村的,有差别,
1、满20年教龄,发省级证书和物质奖励,
2、满30年教龄,发国家级证书和物质奖励
3、评职称条件更少,要求更低。
4、发乡村补贴。偏远山区补贴。
山东省关于民办教师满十五年以上者待遇问题
有的省份是一年教龄每月补10元,也有的20元,所以按照他们的标准参考,你姥姥应该是60元的。不知道对你有没有用。咱山东是大省,经济要比其他的好,应该补得更多一些,毕竟,一月几百元养活不了人啊
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
各地略有不同,请看山东:
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
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三、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则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服务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四、2013年1月1日未年满60周岁、并选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2013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与基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按月通过金融代发。
五、2013年1月1日年已满60周岁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如何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一)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其一次性趸缴的月数按本人2013年1月距离75周岁余命的月数计算(不足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或未达到最高缴费档次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提高养老待遇,增加的养老待遇从2013年1月起发放。当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时,若不足由本人补足,若有余额可发给本人。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且已选择最高缴费档次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
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未满60周岁,但2013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已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重新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未参保的,可从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参保缴费,达到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发放养老待遇。一次性定额补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后,一次性定额补助增加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从2013年1月起执行。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2013年1月起,按区县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按月通过金融代发。
六、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征地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淹没移民农转非人员、户籍制度改革成户转户并退地的人员)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已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3年1月起,按照区县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代发;未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通过金融代发。
已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且领取养老待遇的,一次性定额补助一次性发给本人;从2013年1月起,按区县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代发。符合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条件,现尚未参保的,可选择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定额补助用于参保缴费,不足的由本人补足,有余额的发给本人。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审定的医疗补贴标准按月通过金融代发。
七、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户籍迁移到市外且未在我市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原民办教师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均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贴根据区县审定的标准按余命年限12年计发。社保经办通过金融办理(或者银行账户)实行社会化发放。户籍迁移到市外现仍在我市参保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医疗补贴由社保经办按月通过金融代发。
八、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原民办教师怎样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
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原民办教师,凭参保地社保经办出具的参保证明申报办理相关手续。一次性定额补助直接发给本人。医疗补贴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已在市外领取养老待遇的,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给本人。二是尚未领取养老待遇的,达到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在市外领取养老待遇的,凭参保地社保经办出具的参保证明,按余命年限12年一次性计发给本人;在我市领取养老待遇的,医疗补贴随养老待遇按月通过金融代发。
九、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死亡后,计入其个人账户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怎么处理
原民办教师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社保经办应将一次性定额补助以“集体补助”的名义计入其个人账户。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本息全额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已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一次性定额补助有余额的,将余额本息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
国家对民办教师上学期间的工龄和教龄计算有何规定?
全民职工与全民合同工是两种不同体制下用人的不同说法.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就是全民职工;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用人的自主权,对员工实行合同制(聘任制),全民单位在体制改革以后招来的职工属全民合同工.两者的区别主要是:计划体制时全民职工享有的一些待遇,目前还给保留.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就是指这些东西.其实区别很小,国企的职工不少人都下岗了,他们都是全民职工,其中产业工人也不少. 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6年11月13日(86)教计字179号)的全文内容为:“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鄂教人〔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根据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3、再参照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1982年8月7日 劳人险函(1982)11号)的规定:“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于没有直接针对你这种情况的规定,因此,我倾向于认为:如果获颁“民办教师任用证”,并且跨省招聘经原单位批准并办理了正当调动手续的,应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但是如果跨省招聘未经原单位同意,从用工性质看,主张连续计算工灵活的支持的可能性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