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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三胎生育政策 生育三胎条件

2023-02-01 06:13:14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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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计划生育的新政策

如果你和现在的老公不符合二胎的政策,如果生孩子的话,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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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三胎生育政策

现在生育三胎必须应有的条件是什么?

1、夫妻都是农村的少数民族并且都为独生子女。现在民族大融合,会出现不同民族通婚的情况,假如夫妻一方为少数民族另外一个是汉族,而汉族到少数民族所在地落户并且居住在所在地乡或者村五年以上,这时可以生三胎。
2、如果为再婚夫妻,那么夫妻双方在再婚前一方育有一子而另一方没有,双方再婚后生了一个孩子的。这时也是可以再生一胎的。
3、前提是再婚夫妻,双方再次结婚前一方已经生育了两个孩子,另一方没有,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简单说就是夫妻双方再婚前,加起一共有两个孩子,这时可以生育第三胎。
4、如果夫妻所生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孩子中有残疾并且独立生活成问题,不能成为正常的劳动力,但是夫妻经过医学鉴定还可以生育的,可以生第三胎。
5、除了以上几种情况,如果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也是可以生三胎的。
所以,如果夫妻符合以上条例并且想生第三胎的,到当地相关的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交申请说明有关的情况,核定情况属实的,生育服务证将在十五个工作日里批准并且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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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三胎条件

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再婚夫妇的,有一方为未生育的或双方各有一子女离婚时都判给对方的可以照顾再生育一子女。但是不管什么情况下,都不允许生育三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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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生三胎要罚多少钱

因政策和经济发展不同,各地处罚的情况也不同,二胎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以上,三胎相应的处罚力度更高。 以山东为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窢郸促肝讵菲存十担姜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六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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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符合条件的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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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可以生三胎的人有:   1、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这一款)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家庭三胎新政策 夫妻再婚生育有哪些条

关于生育三胎的规定原配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三胎条件: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再婚生育三胎新政策 生三胎需要什么手续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湖南省为例,符合再生育规定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
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