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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红国家赔偿最新进展 冤案<国家赔偿问题>急急急

2022-12-27 08:35:48孕产
吴春红国家赔偿最新进展,国家赔偿费用是多少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是多少

国家赔偿的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国家赔偿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15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四)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吴春红国家赔偿最新进展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关系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合法。
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均可以称为国家赔偿。这是广义上的国家赔偿。

在我国,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与外国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我国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违法为前提,严格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外偿两个概念 。

第二、我国国家赔偿不仅指行政赔偿,还包括刑事赔偿与部分民事、行政审判赔偿。

第三、我国引起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强调的是行行,因而对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第四、我国不包括公立公益单位的侵权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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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国家赔偿问题>急急急

哎,请不起律师也得给你提供法律帮助啊!
如果证据充足,确实存在公安机关工作失误的情况下,你可以起诉国家赔偿。
目前法律规定的国家赔偿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
你可以要的赔偿只有3天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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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吗?

不能。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在检察院错误批捕或错误审查起诉的情况下,进行国家赔偿,说白了就是把没有犯罪的人抓起来,要赔偿。你说的这种情况,不是错捕或着错诉,是已经认定为犯罪,但只是根据法定不起诉情节才不予起诉的,所以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情形,不能获得国家赔偿。

而且,根据国家赔偿法,即使错误起诉,对监视居住的也不予赔偿。

刑事拘留15天可申请国家赔偿吗

错误刑事拘留15天可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民事责任当事人无法赔偿国家有补偿吗

没有补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由此可见,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不包括民事赔偿。

最新权威发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冤案赔偿

最新权威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是2015年1月12 日发布的,在百度里是可以搜索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冤错案件国家赔偿工作的意见》准对冤案赔偿,提出了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赔偿。
二、做好刑事审判与国家赔偿的衔接。
三、加强对赔偿请求人的诉权保护和法律释明。
四、提升执法办案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五、严格依法开展协商和作出决定。
六、加强国家赔偿决定执行工作。
七、积极推进善后安抚和追偿追责等工作。
八、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

我国国家赔偿法在今年修改中对行政赔偿问题有哪些新规定

  行政赔偿问题有新规定: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二、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将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六、在第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