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最新 风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新政策
今日4月1日起,中国增值税减税新政将正式实施。随着政策落地,一大波民生用品迎来降价潮,油电气、汽车、苹果产品……统统变便宜了。
万亿大减税主要包括四项
4月1日起,增值税迎来大规模减税,主要内容包括四项:降低税率、扩大抵扣、留抵退税、加计抵减。
在降低税率方面,适用16%税率的项目改按13%税率征税,主要涉及制造业等行业;适用10%税率的项目改按9%税率征税,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基础电信服务和农产品等货物。
在扩大抵扣方面,首次将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像大家出差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客票,单位就能拿来抵扣了。同时,将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第一年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
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 (三)对生产和经营用于动物饲养的饲料产品或其加工品的纳税人,可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饲料产品包括:单一大宗饲料(豆粕除外);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 1、饲料生产企业除报送前述四种资料外,还需提供:饲料企业登记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主要原料和添加剂的购货发票、省级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2、饲料经营企业,除报送前述的四种资料外,还应报送省级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供货企业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四)对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经营范围可给予增值税减免税照顾。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经营粮食‚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粮。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五)对生产销售或经营下列项目的纳税人,可给予减免税优惠。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占70%以上);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草除灵、敌百虫等;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六)对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可以给予减免退税优惠政策。 1、企业以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和其他废渣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水泥除外)免征增值税。 2、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产品目录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件附件)报经批准可给予减半征收增值税优惠。 3、以下产品报经报准后可给予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 ①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 ②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③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 ④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 ⑤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申请减免税时,除报送前述四种资料外,还需提供省级建筑材料质监部门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或文件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证书。 申请退还增值税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申请即征即退的书面报告; ②免税资格的认定文件或《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③《甘肃省增值税退付申请审批表》; ④增值税缴款书复印件; (七)开发、生产、进口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可按规定的条件和项目给予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内容略); (八)经省级民政和税务部门批准的生产增值税应税货物的民政福利企业,可按规定条件给予先征后返优惠政策。 1、安置“四残”人员(指盲、聋、哑、肢残)占生产人员50%以上(含)的工业类企业,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由州国税局审批,返还全部已纳增值税; 2、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35%以上的工业类企业,如发生亏损,经县级国税局审核,由州国税局审批,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优惠,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民政福利企业申请税收优惠资格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①民政福利企业审批表; ②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润分配使用表、残疾职工名册;(简称“四表一册”); (九)自2006年4月1日起,个人经营者增值税起征点调到最高档,即销售货物月销售额为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月销售额为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风电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四条第五款规定: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上述规格的风力发电机组在2008年11月1日前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2008年11月1日(含11月1日)以后对上述项目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最新增值税有哪些真实可靠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很多,真实可靠的必须以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地方税务局的官方网站查询、阅读。其他网站的可能存在过时或失效的。
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最新政策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
1.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应预缴税款=销售额×预征率
2.邮政企业分支机构
应预缴税款=(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3.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应预缴税款=(销售额-铁路建设基金)×预征率
政策共性:
增值税1各交各税;增值税2汇总纳税;
分支机构按月预缴;
总机构按季汇总(增值税纳税期限是一个季度);
年终清算(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须注意哪些事项?
纳税筹划: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须注意
1.纳税人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办理减免税报批或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纳税申报,否则,不能够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1)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2)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3.纳税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5.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税款。
6.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在减免税期间无论当期是否有应交税费发生,都要对减免税情况予以申报。
7.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8.纳税人免税项目,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10.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财税【2013】37号政策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11.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提供的全部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对象选择部分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12.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13.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对福利企业有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四残”人员安置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50%以上的(含50%)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的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可以采取先征后退的办法,给予退还全部已纳增值税的照顾。对安置比例在35%以上(含35%)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其生产销售的符合优惠政策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的照顾,具体比例以不亏损为限
营改增后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
通知明确,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按省政府批准的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主要包括: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同时,纳税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