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孕期用药 关于孕期用药指导错误的是
整个孕期用药需谨慎,否则会影响胎儿,但因此就拒绝一切用药也是不妥的。美国(FDA)将孕期用药依对宝宝的危险程度分为A、B、C、D、X五个等级。
A级
在有对照组的早期妊娠妇女中未显示对胎儿有危险(并在中、晚期妊娠中亦无危险的证据),可能对胎儿的伤害极小。
如维生素C、维生素D、维生素E、氯化钾、左甲状腺素钠等,需按医嘱剂量服用,如自行加大剂量,仍有导致胎儿畸形的可能。
B级
在动物生殖试验中并未显示对胎儿的危险,但无孕妇的对照组,或对动物生殖试验显示有副反应(较不育为轻),但在早孕妇女的对照组中并不能肯定其副反应(并在中、晚期妊娠亦无危险的证据)。
如青霉素类、绝大多数头孢菌素类、红霉素、阿奇霉素、甲硝唑、克霉唑、阿昔洛韦、胰岛素、法莫替丁、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等。但是布洛芬在妊娠晚期使用不良反应较大,要非常谨慎。甲硝唑是一种治疗滴虫病的药物,又是一种优良的治疗厌氧菌感染疾病的药物。虽然在动物实验中,它对啮齿类动物可以致畸,不过对人类,长时间积累的大量临床资料中证实虽然在早期妊娠时应用,但甲硝唑并未增加胎儿的致畸率。所以在FDA妊娠期药物分类中甲硝唑置于B类中。
C级
在动物的研究中证实对胎儿有副反应(致畸或使胚胎致死或其它),但在妇女中无对照组或在妇女和动物研究中无可以利用的资料。药物仅在权衡对胎儿的利大于弊时给予。
如阿司匹林、氢化可的松、庆大霉素、硝苯地平、茶碱、制霉菌素、氧氟沙星、诺氟沙星等。
D级
对人类胎儿的危险有肯定的证据,但尽管有害,对孕妇需肯定其有利,方予应用(如对生命垂危或疾病严重而无法应用较安全的药物或药物无效)。
如白消安、碘、磺胺甲恶唑、卡马西平、劳拉西泮、西拉普利等。
X级
动物或人的研究中已证实可使胎儿异常,或基于人类的经验知其对胎儿有危险,对人或对两者均有害,而且该药物对孕妇的应用,其危险明显地大于任何有益之处。该药禁用于已妊娠或将妊娠的妇女。
如利巴韦林(病毒唑)、艾司唑仑、洛伐他汀、氟伐他汀、紫杉醇等。
孕期用药需遵守以下原则:
孕妈妈在孕期用药时,往往不是过于恐惧,就是过于大意。其实,只要清楚地了解用药的原则,药物对孕妈妈自身及胎儿来说,也可以是安全、有保障的。
原则1:任何药物的应用,均应在医生的指导下服用,切勿自行购买服用。请务必牢记这一条!
原则2:若有服药,应养成记录用药(药名)的习惯,以便需要时能明确地提供所服的药物名称,以评估药物对胎儿是否造成影响及影响程度。孕期养成收集和保管所服药物的包装盒和药物说明书的习惯则更加。
原则3:若因患甲状腺功能异常、癫痫、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殊疾病而需要长期服药者,应先告知医生,并向医生咨询,切勿因为计划怀孕或已怀孕而自行停药,以免影响原有的疾病致病情恶化。
原则4:定期做产前检查,以了解胎儿的状况。
原则5:服用药物时,应注意包装上的“孕妇慎用、忌用、禁用”等字样。
原则6:切忌听信偏方、秘方而滥用药物。
原则7:能少用的药物绝不多用;可用可不用的药物,则不要用。不得不用的药,需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
原则8:当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疗效时,就考虑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
原则9: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能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就不用比较新的药。
原则10:禁止在孕期用试验性用药,包括妊娠试验用药。
原则11:用药必须注意孕周,严格掌握剂量、持续时间。坚持合理用药,病情控制后及时停药。
原则12:怀孕前或孕期,若遇任何用药的问题,都应向专业的医生或药师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