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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内容及管理规定!!

2023-05-11 10:11:21孕产
为了规范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内容及管理职责,加强孕产妇的安全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篇一负责全市的孕产妇系统保健规范的制定,并对各区、县(市)孕产期保健工作的质量进行监测、评估、质控。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篇二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篇三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为规范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内容和管理职责,加强孕产妇安全管理,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项研究。 小编为大家介绍孕产妇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孕产妇安全管理规定第1部分

一、生育系统管理内容

1.产前检查和产后检查次数

早孕(13周以内):建立“孕产妇健康本”。 怀孕16周以上的孕妇应进行一次产科检查。

孕中晚期:产前检查一般从孕16-18周开始,孕28周前每月一次,孕28周至36周每半个月一次,孕后每7-10天一次怀孕36周。 整个孕期产前检查次数,城市不少于8次,农村不少于5次,对高危患者应增加产前检查次数。

产后:出院后3天内、产后14天、产后28天3次,共3次。 高危产妇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就诊次数。 产妇如需增加就诊次数,可参照相关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二、保健服务内容

早孕:孕13周内建立《孕产妇健康本》,进行体格检查(含妇科),测量基础血压; 确定妊娠大小; 进行血尿常规、血型、血糖、白带常规、肝功能(含HBsAg)、梅毒筛查、HIV检测等辅助检查。 开展高危因素初筛登记,对有妊娠禁忌症和严重并发症的及时处理。 开展孕早期健康教育和指导,如妊娠反应、先兆流产症状的识别和预防; 孕早期如何避免接触致畸物质和病毒感染。

中晚期:按照《孕产妇保健手册》的规定进行产前检查、高危筛查和评估,及时处理孕期并发症和并发症孕产保健管理手册,及时转诊重症高危孕妇,实施专跟踪和跟进。 产前检查随访要求:测量孕妇体重、血压、尿蛋白; 询问上次产前检查后孕妇的特殊情况(询问妊娠30周后的胎动次数); 检查胎位,听胎心; 了解胎儿第一次接触盆等情况; 测量宫高和腹围,绘制妊娠图,判断胎儿生长发育; 检查下肢水肿等。 孕中期、孕晚期血常规和肝功能检查一次,必要时做B超和胎心监护。

建议孕15~19周的孕妇参加产前筛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应动员筛查高风险的孕妇进行产前诊断和随访。 对于有以下情况的孕妇,建议直接进行产前诊断,以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1) 35岁以上的孕妇;

⑵羊水过多或过少;

(3) 早孕期接触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

(4)胎儿发育异常或疑似胎儿畸形;

(五)有遗传病家族史或生育过严重先天缺陷婴儿的。

进行孕期健康和营养指导; 家庭自我监测; 妊娠期常见并发症的识别和预防; 阴道分娩的好处; 分娩前的准备和分娩症状的识别; 母乳喂养知识等教育。

分娩期:积极预防产时并发症的发生; 实行母婴同室,产后半小时内进行早期吸吮和肌肤接触工作; 鼓励按需喂养。 依法管理出生医学证件,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发现孕产妇死亡、围产死亡、出生缺陷的,按规定上报各类监测报告和报告。产妇保健服务。 个案单等

分娩后:分娩后1个月内,由安养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保健医师上门进行产后访视。 访视内容应包括产妇血压、乳房、子宫复旧、会阴或腹部伤口等; 新生儿应称体重,皮肤黄疸、脐部、臀部等,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开展产后营养、母乳喂养、新生儿沐浴方式、婴儿抚触等方面的指导和产妇心理疏导。

产后42天:母婴应到居住地的妇幼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 产妇会进行血液化验、量血压、评估产妇恢复情况和胎儿生长发育情况,指导知情选择避孕措施。

2.生育系统管理方案

1. 制作《孕产妇健康手册》

(一)杭州市户口已婚妇女怀孕后,持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簿”; 与杭州市结婚的杭州市户口孕妇到丈夫户口所在地街道、镇社区卫生保健服务中心登记。

(二)在杭州军队现役的孕妇,可凭军人身份证到部队驻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保健簿”。

(三)流动妇女怀孕后,凭身份证到现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制作《孕产妇保健手册》。

2.产前检查

登记册建立后,对无高危因素、A级无特殊标记的孕妇,在杭州主城区孕24周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系统的产前检查以及农村怀孕30周之前; 到助产技术服务单位继续产前检查,直至分娩。 建卡后,孕妇如需到居住地社区服务中心进行产前检查,由建卡单位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交给收卡人单位进行产前检查,并做好随访和随访工作。

严格按照《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对高危孕妇进行筛查、跟踪、随访和登记。 高危孕妇根据评分高低及时转送相应的上级医疗机构检查治疗。 移交单位要做好跟踪、跟进、登记、结案工作。 县(市)、区级妇幼保健院要对本地区孕24-32周孕妇实施县级高危筛查,确保筛查质量。

3、产后保健

杭州市医院在出院时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交给孕妇家属,并在出院后三天内将其送到产后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产后检查. 主城区探访单位每季度互换一次《代孕访视表》和《孕产妇保健手册》。 各县(市)及萧山、余杭区孕妇产后访视管理按原办法执行。

分娩后42天,母婴到妇幼保健机构或产后疗养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母婴健康检查,并为孩子建立系统的管理档案。 县(市)区和萧山、余杭区的母婴按原规定进行检查。

三、各级医疗机构职责

(一)一级医疗机构和区县级医疗卫生责任机构

1.尽快掌握该批次孕产妇情况,为辖区内户籍流动人口孕产妇建立并登记《孕产妇保健簿》,在规定孕期内提供产前检查服务周,按照《杭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实施细则》开展高危筛查和管理。

对户籍在本市但不在辖区的孕妇,要调动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报市妇幼保健院。孕妇户籍所在地的辖区或者妇幼保健院。

外省和本省户籍孕妇在杭居住满1年(凭暂住证),按当地户籍管理; 动员在杭居住不足一年的本省户籍孕妇到原居住地建户口,及时(25日内)将孕妇情况反馈到户籍孕妇的地级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由产地管理登记。 居住一年以内的本省户籍孕妇,建立妊娠登记簿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管理。 产后访视后,及时将妊娠登记表交回户籍所在地地市级妇幼保健院备案。 居住不满一年的省籍孕妇按流动人口管理。

2、进行三次产后回访和产后42天母婴健康检查。 收集“孕产妇保健书”,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定期上报健康统计报告。 对非辖区收集的孕期记录和产后访视表,及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院。 定期参加辖区召开的例行工作会议。

3、负责相关的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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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依法从事助产技术服务

1.在规定的孕周内进行产前检查和健康教育服务直至分娩。 接受基层高危转诊、会诊,做好跟踪、随访、登记工作,按要求填写《孕产妇健康手册》。 如发现孕妇没有《孕产妇健康手册》,应及时要求孕妇到辖区内建立健康手册。 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孕妇,应在入院后24小时内向医院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报告,并进行登记。 分娩后,产妇应及时、完整地填写“分娩时至出院前情况”记录。 产妇出院时,将《孕产妇保健手册》交给休养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围产保健门诊,供产妇家属进行产后探视。

2.按规定办理出生信息的录入、传输和出生医学证明的开具。 《出生医学证明》是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府社发[2004]319号)和国家卫生部颁发的。公安部。 开展孕产妇、围产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干预和病例报告工作。负责县级高——开展特定区域孕产妇风险排查,协助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业务指导和基层培训。

3.服从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依法报送各项卫生统计和监测病例及报告。

4.发现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向妇幼保健机构报告,配合孕产妇死亡调查,并提供孕产妇死亡病历复印件。

(三)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辖区围产期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质量控制、母婴健康各类监测统计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配合市妇幼保健机构做好辖区内孕产妇死亡案件调查工作,提供孕产妇死亡审查所需病例资料。 按要求组织辖区孕产妇死亡和围产期死亡复查工作。 做好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掌握本地区影响妇幼健康的危险因素,开展相关调查,提出干预措施。

(四)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制定全市孕产妇保健系统标准,监督、评价、控制各区、县(市)孕产妇保健工作质量。 组织开展围产期保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 负责全区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商务厅,反馈给基层妇幼保健机构。 负责危害母婴健康的重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国家监测点工作。 负责全市孕产妇死亡和围产期死亡个案调查审查工作。

4.质量控制

一、与围产期保健工作有关的住房和人员要求

门诊:与就诊区相邻设有候诊区,设有宣传栏、健康教育资料架或多媒体教育设施。 门诊设有独立的接待室和两个检查室(面积大于20平方米),配备会诊、产科检查、室温控制、消毒隔离等相关设施。 产前检查员必须具有执业医师以上资格,进行妊娠检查和一般情况处理。 高危门诊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负责高危孕妇的诊治工作,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 从事围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人员每三年必须进行一次知识更新。

产后来访者:掌握母婴保健基本知识和专业指导技能,具有一定人际交往能力的医护人员。 人员相对固定,均经过区(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专业培训,每2-3年复训一次。

产科病房、产房按相关要求执行,助产技术服务人员必须取得其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二、围产期保健质量管理指标

(一)高危孕妇筛查率100%,漏诊率为0;

⑵高危孕妇随访率100%;

(三)户籍人口孕产妇制度化管理率>90%;

⑷高危孕妇产前筛查及随访率100%;

(5)围产儿死亡漏报率为0。

5.围产期保健就诊卡和婴儿健康检查卡管理

孕产妇系统健康服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杭州市卫生局关于调整围产期健康就诊卡和婴儿健康检查卡的通知》(杭卫发[2015]82号)文件要求执行.

孕产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部分

1、早孕检查:村妇幼保健员在得知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疑似早孕后,督促其在绝经后12周内到乡镇卫生院进行早孕检查,并制定了《南县产妇保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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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产前检查:孕妇至少应到乡镇、县级卫生保健单位进行5次产前检查。 高危妊娠者要到乡镇以上卫生保健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并酌情增加检查次数。 凡可能生出先天缺陷儿的,应在妊娠20-24周前尽早确诊,必要时终止妊娠。

3.住院分娩:需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卫生保健单位住院分娩。

4.产后复诊:至少3次。 村妇幼保健员承担正常分娩,乡镇妇幼保健员承担高危妊娠或难产。 要求在产妇出院后3天内,产后第7、14、28天进行,填写并交回《南县产妇保健手册》。

5、产后健康检查:村妇幼保健员督促产后42-56天的母婴到乡镇卫生院或县妇幼保健院进行产后妇幼健康检查。

孕产妇安全管理条例第三部分

1、孕妇在建立“健康档案”时,医护人员负责筛查高危因素和详细病史,尤其是不良孕育史、家族史和传染病史。 如发现高危孕妇,将填写在保健手册中,并在手册中标注为高危。

2.妇产科门诊负责动态高危因素筛查。 发现高危孕妇要及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标注为高危,定期随访。

3.妇产科门诊统一使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高危妊娠转诊三联单。

4.实行高危妊娠转诊制度。 妇产科要做好高危妊娠管理。 门诊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要及时转至定点的上级医院检查治疗。 同时填写高危妊娠管理登记表和高危妊娠转诊三联表。

5.认真落实高危孕妇随访制度。 妇产科门诊要建立和加强与上级医院的联系孕产保健管理手册,落实高危妊娠随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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