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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李万才公示 大连夏家河浴场介绍

2022-12-08 18:13:09孕产
大连李万才公示,大连桑扶兰物流有限公司怎么样?简介:大连桑扶兰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1月0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经营陆路、海上、航空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含报关、报验)等。法定代表人:邹积丽成立时间:2015-01-06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210200000643206企业类型:

大连桑扶兰物流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大连桑扶兰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01月06日,主要经营范围为经营陆路、海上、航空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含报关、报验)等。
法定代表人:邹积丽
成立时间:2015-01-06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210200000643206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99号

大连李万才公示

大连东软SOVO

大连东软信息学院大学生创业中心(sovo)
大学生创业中心SOVO(Student Office & Venture Office)是大连东软信息学院结合全新的办学理念和教育模式所创建的在全国高校中具有突破意义的IT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基地。自2002年成立以来,SOVO作为大连东软信息学院的一个特色品牌,经历了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取得了宝贵的成果。作为全国第一所创办SOVO的高校,我院已将“SOVO”标志成功地进行了注册。

SOVO采用和企业合作的方式,结合大连东软信息学院进行的TOPCARES-CDIO工程教育教学改革,通过为企业输送有经验的在校学生及低成本承接企业的外包项目,使在校学生可以真正实际参与企业的工作,为在校生提供了广阔的企业化工程实践平台,实现了高校学生培养与企业对人才需求的完美结合,提升了学生的就业核心竞争力。

我院成为大连市引入创业实训模拟公司项目的首家高校,与全球模拟公司联合体中国中心展开了深入合作,采用“虚拟公司”机制,使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以实践的方式真实、全面地了解现代企业的运作方式及流程。目前SOVO有涵盖学院各专业学生的虚拟公司近30家。近年来SOVO已成功孵化了多家实体公司,以创业促进就业,逐步实现了从“虚拟”到“现实”的质的飞跃。

大连李万才公示

大连夏家河浴场介绍

那的水非常浑浊。我去年和今年都去了,下不去水。在市内往机场方向走。顺旅顺北路直走就有路标。建议去黄金海岸吧、大连那的水是最好的。往开发区方向走到开发区有指示牌注意看就行了。

大连李万才公示

大连金世达管理咨询公司怎么样?骗人的吗

我曾经到这个公司面试过,公司不怎么好,就是做外汇黄金的,国家根本就不承认这种业务,去了就是让你自己开户做外汇。而且公司根本没有什么管理。用的平台是新西兰的,安全性也很一般,没有英国和美国的平台好,开户费很高,要1万美金,别人家500到1000美金就行。它家点差还很高,要10个点,一般的是3-5个点差。公司招聘根本的目的就是让你自己开户,自己赚自己的钱,这是我的真实感受。希望大家别再上当受骗了。。

大连开发区童牛玲具体位置

在五彩城坐5路公交车 到终点站 下车后向前步行一段左转即是入口,上面一个铜牛领,一个飞碟。观景塔在飞碟上,收费10块。在飞碟处可以瞭望整个开发区。

花旗银行扩大在大连什么业务?

昨天,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花旗中国首席执行官欧兆伦来连,出席 “大连企业金融(融资)服务交流会”。当日,市长李万才在市政府会见欧兆伦一行。

    李万才对欧兆伦一行来访表示欢迎,他说,当前,大连正在深入实施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加快推进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这为在连各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和难得机遇。希望花旗银行继续关注大连,充分利用大连外资企业多、IT产业发达等优势,不断扩大在连投资和业务规模,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为大连建设区域性金融中心提供更多有益帮助和支持。

    欧兆伦介绍了花旗银行在连发展规划,他表示,大连是花旗银行在中国的重点合作城市之一,花旗银行将扩大在连业务,为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作出贡献。

大连市居住证优惠政策有谁知道??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公布

中广网
2009-11-30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第106号

《大连市居住证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25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李万才

2009年11月23日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人口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流动人口,以及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流动人口:

(一)跨瓦房店市(含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下同)、普兰店市、庄河市(含花园口经济区,下同)、长海县之间居住的人员;

(二)从各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到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居住的人员;

(三)从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到各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居住的人员。

流动人口中作为人才引进的,适用《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教育、人口计生、工商、房产、民政、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政府提供有关信息,实现流动人口管理与劳动就业登记、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教育、房屋租赁备案、工商行政管理等信息共享。

第二章 居住登记与居住证申办

第五条 流动人口拟在现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其中年满十六周岁的各类从业人员,应当申办居住证;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可以申办居住证。申办居住证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居于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洗浴中心等住宿场所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

第六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员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负责。

流动人口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办居住证。

第七条 流动人口在单位内居住的,可以由单位统一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并填写单位流动人口登记表。

第八条 流动人口居住在出租房屋内的,房屋出租人应当督促其进行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

流动人口承租房屋的,应当与房屋出租人依法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九条 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成年育龄妇女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属于申办居住证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照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提供劳动合同。

流动人口的监护人或者其他亲属、所在单位为流动人口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应当提供监护人、其他亲属或者单位的证明材料。

受流动人口委托代其申办居住证的,应当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流动人口或者其监护人及其他亲属、所在单位、受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属于进行居住登记的,应当当场给予登记;属于申办居住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不收取费用,所需工本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第三章 居住证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分为一年、二年、三年,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本数)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发给有效期三年的居住证;签订三年以下劳动合同的,发给有效期一年或者二年的居住证;其他人员发给有效期一年的居住证。

流动人口的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在现居住地居住的,应当重新申办居住证。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流动人口居住证的人员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变更登记;居住在单位的,可由单位统一到公安派出所统一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为其变更居住信息。

第十四条 居住证遗失的,可以申请补办;居住证严重损坏或者主项信息发生变更影响使用功能的,可以申请换领新证。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转借居住证,不得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居住证。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查验居住证。

政府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或者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明确流动人口身份等信息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持有居住证的人员享有下列权益或者待遇:

(一)就业服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三)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培训服务;

(四)按照规定参与社区组织的有关社会事务的管理;

(五)参加本市组织的有关劳动技能比赛和先进评比;

(六)申请办理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

(七)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八)免费享受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免费享受每年二次病毒检测,病人免费享受每年四次病毒检测,需要治疗的免费享受抗病毒治疗等;

(九)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子女同等待遇;

(十)子女中的适龄儿童免费享受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

(十一)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或者待遇。

第四章 信息采集与保护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制作居住证,应当采集和载明持证人的姓名、性别、民族、文化程度、照片、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和现居住地址、婚姻状况、从业状况、服务单位、携带子女情况等信息,并标注签发机关、签发日期。

公安机关采集前款规定的信息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录入警务综合信息应用平台。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和有关单位在进行居住登记、申办居住证时,应当真实、准确提供有关信息。

居住证持有人发现居住证载明的信息不真实或者有错误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公安机关经过核实,确属不真实或者有错误的,应当当场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在居住证制作、管理、使用过程中获悉的信息,不得用于法定职责或者居住证持有人授权以外的用途;不得进行买卖;不得擅自披露。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不进行居住登记、不申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骗领、冒用、转借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扣押或者变相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申办暂住证的,其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益。

持有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的人员,除享受《大连市人才工作居住证暂行规定》规定的权益外,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 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