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胎政策的资料 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二胎准生政策
请参考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二胎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生后迁移没得安排。。。。
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以男方为准。
你老公是农村户口,政策是第一胎是女孩的,隔4年后可以再生一胎。
准生二胎政策条件
自2016年1月1日起,一对夫妇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二:填写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三: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国家二胎政策有什么新的规定
没有新政策,但有新信息:国家卫计委于2015年7月10日称,我国当前计划生育的主要任务是继续组织实施好单独两孩政策,加强初生人口的监测,加强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为下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创造环境、奠定基础,同时积极做好进一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研究论证工作。
国家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强调,生育政策的调整事关全局、事关长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权衡利弊,审慎决策。
可见,暂时还没有放开二胎的政策规定。
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一)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计生委、北京市卫生局合发的《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京计生委发[2002]47号,以下简称《办法》)执行。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二)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夫妻双方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户口簿、《结婚证》、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申请生育的夫妻,其父母原有两个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在未生育或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可以按此项生育政策执行。
(三)《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指这对患不孕症的夫妻结婚五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未借助人工辅助手段又自然怀孕的。这对夫妻,须出具指定医疗机构的不孕症诊断证明和民政部门的收养登记证。
“依法收养”是指收养子女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有关规定,并持有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指定医疗机构,指《办法》中规定的女方户口所在地区县指定医疗机构和北京市指定医疗机构。
(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其子女数按再婚前夫妻双方累积生育和收养子女现存活数计算,包括生育后送给他人收养的子女。
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及其再婚证明。
(五)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从自治区及有陆地边疆的省调入的少数民族职工;
2、夫妻双方均系少数民族,壮族除外;
3、调入北京时只有一个子女,并持有调出地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因当地少数民族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证明;
4、第一个孩子已满三周岁或女方年龄满28周岁;
5、当事人户口迁入北京后,一年内怀孕的,更换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一年内未怀孕的,按北京市生育政策执行。
(六)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以上未婚的。
(七)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七项“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这对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夫妻均为农村居民;
2、男到女家落户;
3、负责赡养老人;
4、本人及其他姐妹均为农村居民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行为,同时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定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
5、被赡养的父母均为农村居民,如父(母)死亡则不再照顾生育。
(八)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和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04]9号)执行。
(九)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二人及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均为农村居民;
2、夫妻在深山区连续生活、居住三年以上;
3、在深山区从事养殖、种植业等农业生产;
4、家庭生活困难较多;
5、深山区农村居民,夫妻户口均应在附件二确定的《执行深山区生育政策的行政村名单》的范围内。
(十)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至九项的“农村居民”,指其户口簿上的户籍性质为“农业”。居住在农村中的非农业户籍人口不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远郊区县农村居民,是指户籍在通州、顺义、房山、门头沟、昌平、大兴、怀柔、平谷区和密云、延庆县的农民。
(十一)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至第九项取得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农转非”人员,在下达“农转非”通知时女方已经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收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执行非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从深山区迁出的农村居民,因《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九项取得《生育服务证》的,迁出之日,女方已经怀孕的,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继续有效;尚未怀孕的,收回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十二)对女方户籍虽为“农业”人口,但被招聘到城镇工矿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合同制职工,执行非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十三)户籍由外省、市、自治区迁入本市的妇女,持有迁出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且迁入时已怀孕者,换领本市《生育服务证》;未怀孕的,按本市生育政策执行。
(十四)对男方为本市户籍,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如符合北京市《条例》的规定,所生子女拟随父在京入户的,可在本市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三、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
1、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应向双方单位(无工作单位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初审后分别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工作单位、村(居)委会在出具证明后,出具证明的记录应存入本人档案。
2、女方单位计划生育干部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户口簿、身份证、历次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结婚证》、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依法收养子女手续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报。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收回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申请人按规定填写并经双方单位签署意见、盖章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送交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4、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讨论通过后,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公章,并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5、申请人在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费退回现发放单位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发给申请人,并通知女方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
6、审批部门应对申请人离婚和结婚证明的编号进行登记或复印留存。
生二胎都需要哪些资料
两孩生育新政策正式实施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无需再申领准生证,只需完成二孩生育登记即可。
二孩生育登记,各地规定的做法或许会有所不同。但作为想要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先向当地乡镇或街道计生办要求生育登记,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填写生育登记表即可,但需要当事人夫妻亲自办理,因为登记表上要实行书面承诺并由承诺人签名。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二胎新政策办准生证需要哪些证件
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1、到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领取《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如实填写表格中规定的全部栏目,签上姓名,贴一张女方一寸免冠照片,并将申请表送双方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送其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并盖章。
2、凭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查。
3、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经村(居)委会或单位签字、盖章的《再生一胎生育申请、审批表》后,对申请人的情况和是否张榜公布进行核实,再报送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
4、对双方都是农民的夫妻的再生一胎申请,经县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同意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审批的,由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审批发放。
需要注意的是,要办理好二胎准生证后,才能怀孕。关于单独二胎申请准生证的规定,只有所在省份正式颁布了“单独二胎”的相关政策后,“单独”夫妻才可以办理二胎准生证。办证时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和独生子女方父母的户口及其中一人的身份证、母亲的1寸登记照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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